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龍文 債務人 王進財
秀珍
一、債務人王進財、 徐秀珍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進財、徐│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6個月│││140000│秀珍│1月1日起││以內者,本金改│││元││││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即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計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進財、徐│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6個月│││140000│秀珍│1月01日起││以內者,逾期利│││元││││息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改按債權人│││││││約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四)計收違約金│││││││。│└──┴───┴─────┴──────┴──────┴───────┘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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