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 張明發 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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