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501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730元。(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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