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