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3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MKUMM
男34歲在台無住所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
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IMKUMMUN( 林僅琝 )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LIMKUMMUN(林僅琝)因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又被告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已由本院於94年1月20日以93年度訴字第19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經審酌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均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