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吳林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許妙琴 │華南銀行積│99年7月10日│20,000元│0000000│││││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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