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均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詳如均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書),而該判決依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2年,不得易科罰金,惟此與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相違,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前刑法第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附表:
┌──┬──────┬────┬─────────────┬──────────┐│編號│竊取時間│竊取重量│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備註│││(民國)│(公斤)│││├──┼──────┼────┼─────────────┼──────────┤│1│97年1月10日│208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7年1月15日│354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2、3│││(接續2次)│3300│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7年1月24日│324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4│││││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7年1月30日│535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5│││││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7年1月31日│456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6│││││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7年2月1日│354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7│││││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7年2月12日│391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8│││││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7年2月14日│221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9│││││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7年2月20日│239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接續2次)│3120│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7年2月22日│272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2│││││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7年2月25日│302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3│││││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7年2月28日│454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起訴書附表編號14│││││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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