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527號
上訴人即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温順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桂桃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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