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0日至同年6月25日間之某日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3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242號、96年度偵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