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6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4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