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結夥竊盜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10日、同年4月19日連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竊盜罪及同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9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778號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