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1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無不合,應減刑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