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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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88號

原告 王建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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