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旭東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
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