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鄭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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