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尹銀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之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2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再查,上訴人於本件上訴書狀內之末處雖記載「因原告是一名每月領老年年金3,600元過活,無法繳款」之語。然究竟上訴人此語係針對被上訴人所裁處之交通罰鍰金額過高而為本件上訴理由之主張?抑或係表明聲請本件上訴訴訟費用之訴訟救助之意旨,尚有未明。是本件上訴人如欲就前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另行提出聲請訴訟救助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釋明其無資力支出上訴裁判費用之事由。
三、否則,如上訴人未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應徵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亦未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另提出上訴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即駁回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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