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捌仟玖佰元折合銀元玖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叁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