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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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上訴人丁○○
戊○○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上訴人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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