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七號上訴人甲○○
號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後,就薪資部分擴張請求給付利息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請求之薪資金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法定遲延利息,顯有擴張聲明之情形,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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