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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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全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 王榮德
王文財 謝吉雄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保全證據所應表明之事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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