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全字第一五號聲請人 王榮德 王文財 謝吉雄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保全證據所應表明之事項。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