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尤天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叁拾貳元柒角,折合新臺幣玖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