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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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侯福財
劉麗芳 被告 黃詩涵
黃玉林 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黃詩涵過失致死等案件(99年度交上易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查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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