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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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50號
113年度訴字第132號113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筱晴
居宜蘭縣○○鎮○○路○段000號5樓之3(指定送達)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葉泳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42、4871、5521、5958、6010、6634、6868、6963號)、追加起訴(112年度蒞字第3320號、112年度補證字第6號、113年度蒞字第1028號、113年度蒞字第102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900、9840號、113年度偵字第136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楊筱晴犯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3號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予 許紘瑋 、 熊逸 、 葛瑜宏 、 林聖豪 、 林希芸 、 周其家 、 黃于瑄 。
事實楊筱晴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
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轉匯、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且知悉依一般正常交易,大多使用自身帳戶收取款項,以降低轉手風險並杜爭議,殆無使用他人帳戶收取匯款後,再由提供帳戶之人提領、轉匯款項或另以他法為交付之必要,故倘先借用帳戶收取款項,再依指示提領、轉匯款項另為交付,即可能係為他人收取、提領、轉匯詐欺等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以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因此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竟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與掩飾詐欺所得本質及實際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共犯),先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並依指示臨櫃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綁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A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B帳戶)帳戶為約定轉入帳戶,以供該不詳之人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嗣該不詳之人取得楊筱晴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一「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被詐欺人」即 林欣慧 等14人行騙,致林欣慧等14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楊筱晴所提供之前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楊筱晴再依該不詳之人之指示,於附表一「轉匯之時間、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轉匯該欄所示之金額至該欄所示前開綁定之約定轉入帳戶內,以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不詳之人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林欣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徐于婷 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許紘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熊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葛瑜宏、林聖豪、 徐修諺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林希芸(原名 林岱媫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周其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李宗穎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彭宥承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楊筱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欣慧、徐于婷、許紘瑋、熊逸、葛瑜宏、林聖豪、徐修諺、林希芸、周其家、李宗穎、彭宥承、被害人黃于瑄、 黃彥綸 、 陳姳霈 之指訴及證人 李澄方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不詳之人對如附表一所示被詐欺人許紘瑋、林聖豪、徐
修諺、林希芸、黃于瑄、李宗穎、 陳銘霈 等人施以詐術使其等多次匯入款項,係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而使其等各於密切之時、地,分次處分財產,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各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與不詳之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4號各次所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均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先後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詐欺人共14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修法後之規定就被告是否於偵查中及歷次審理中均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而修正前規定則僅須被告於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則行為後即修正後之規定就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修正前之規定嚴格,是修正後之規定既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就本案構成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112訴350卷一第207、268頁、卷二第18、35頁),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仍率然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被告並參與款項之轉匯,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然業與告訴人許紘瑋、熊逸、葛瑜宏、林聖豪、林希芸、周其家及被害人黃于瑄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有各該和解書存卷可參(本院112訴350卷一第111至114、155至162、201至202頁);至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均經本院傳喚到庭與被告進行調解,除被害人陳銘霈 陳明 就其損害賠償部分,將與被訴之民事案件一起處理(本院112訴350卷二第19頁),餘告訴人及被害人則均因未到庭致被告無從與之調解,而被告已表達確有與各被害人調解之意願,是被告未與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並非被告怠惰而不力求彌補;又其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112訴350卷二第113至116頁),素行尚稱良好;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已婚,育有2名子女,現與其夫及子女同住,現任職於便利商店擔任店員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及大專肄業之教育程度(本院112訴350卷二第37頁),及被告就本案詐欺、洗錢犯行之角色分工情形、參與情形、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綜合判斷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所犯各罪集中月餘之時間、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並適度反應其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就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3號)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說明: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112訴350卷二第113至116頁),本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惟已坦承認罪,並在本院審理期間與多數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告訴人林聖豪、許紘瑋及被害人黃于瑄、陳銘霈復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本院112訴350卷一第106、225頁、卷二第37頁),是信經此偵、審程序後,被告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確保被告將來確實依調解條件履行給付,兼顧保障告訴人、被害人之權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支付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及被害人,此乃緩刑之之負擔條件,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就本件詐欺、洗錢等犯行,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業據被
告供陳在卷,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所得,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犯行而有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等語,在2人以上共同犯洗錢罪,關於其等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論理上固應就各人事實上有從事洗錢行為之部分為之,且為求共犯間沒收之公平性,及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得管理、處分者為限,始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被告前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款項,被告均業經指示將之轉匯至指定之帳戶,即已非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揆諸前揭說明,自亦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追加起訴、檢察官董良造、洪景明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被詐欺人詐欺時間、手法匯款時間、金額轉匯之時間、金額及帳戶證據罪名與宣告刑偵查案號1林欣慧於111年12月3日21時5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Dora斜槓人生」、「 子瑄 」、「muchcoin」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林欣慧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19日17時1分許,匯款1萬元111年12月19日17時55分許,轉匯5萬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告訴人林欣慧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2張、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112年2月20日羅東字第1120000515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宜蘭地檢112偵2942卷第24-35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2942號2徐于婷於111年10月底某日時,以「探探」交友軟體暱稱「 吳澤姚 」聯繫佯稱:參加YAHOO購網行銷活動賺取回饋金,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徐于婷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5時38分許,匯款35萬元111年12月20日16時14分許,轉匯51萬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4月10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4274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徐于婷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宜蘭地檢112偵4871卷第7-11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4871號3許紘瑋於111年12月1日某時,以Instagram社群軟體帳號名稱「han0122._」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ee0130_」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許紘瑋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1時26分許,匯款15萬元111年12月20日12時24分許,轉匯50萬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告訴人許紘瑋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交易平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112年2月15日羅東字第1120000457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宜蘭地檢112偵5521卷第34-35、42-45、48-53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5521號111年12月20日11時29分許,匯款1萬1,863元4熊逸於111年12月10日3時19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LuLu」、「駿凱」、「COINDATAFLOW臺灣總客服」聯繫佯稱:操作投資平台「COINDATAFLOW」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熊逸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4時29分許,匯款10萬9,487元①111年12月20日14時33分許,轉匯107萬2,0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②111年12月20日15時16分許,轉匯18萬8,6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3月2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2633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熊逸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平台畫面擷取照片32張(宜蘭地檢112偵5958卷第8-11頁背面、16、18-25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5958號5葛瑜宏於111年12月17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凱」聯繫佯稱:操作電商平台賣聖誕福袋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葛瑜宏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4時26分許,匯款1萬9,120元①111年12月20日14時33分許,轉匯107萬2,0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②111年12月20日15時16分許,轉匯18萬8,6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2月4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1278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葛瑜宏提出之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9張(宜蘭地檢112偵6010卷第11-16、40-42頁背面)。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6010號6林聖豪於111年12月16日15時49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NN」、「鑫樂」、「駿凱」聯繫佯稱:操作投資平台「全球領先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林聖豪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19日17時25分許,匯款5萬元①111年12月19日17時55分許,轉匯5萬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②111年12月19日17時56分許,轉匯5萬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③111年12月19日20時31分許,轉匯22萬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④111年12月19日20時35分許,轉匯17萬1,000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2月4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1278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林聖豪提出之交易明細、交易平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26張(宜蘭地檢112偵6010卷第11-16、53-65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6010號111年12月19日17時26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12月20日11時25分許,匯款3萬元111年12月20日12時24分許,轉匯50萬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7徐修諺於111年12月18日晚間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操作博奕網站「coindataflow」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徐修諺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19日17時43分許,匯款5萬元①111年12月19日17時55分許,轉匯5萬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②111年12月19日17時56分許,轉匯5萬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③111年12月19日20時31分許,轉匯22萬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④111年12月19日20時35分許,轉匯17萬1,000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2月4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1278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徐修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交易平台畫面擷取照片14張(宜蘭地檢112偵6010卷第11-16、24-27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6010號111年12月19日17時44分許,匯款3萬8,000元8林希芸於111年10月17日某時,以「Paktor拍拖」交友軟體暱稱「 王韋佑 」聯繫佯稱:操作PCHOME網站賺取回饋金,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林岱媫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9時19分許,匯款10萬元①111年12月20日19時39分許,轉匯14萬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②111年12月21日0時01分許,轉匯20萬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3月21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3519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林岱媫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3張(宜蘭地檢112偵6634卷第9-15、18頁背面)。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6634號111年12月20日19時20分許,匯款10萬元9周其家於111年12月9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Chen_Yu_Xin」聯繫佯稱:操作購物平台「CHEAP_HOME」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周其家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3時37分許,匯款6萬1,122元①111年12月20日14時33分許,轉匯107萬2,0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②111年12月20日15時16分許,轉匯18萬8,6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告訴人周其家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1紙、被告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及警示帳戶IP查詢報表(宜蘭地檢112偵6868卷第12、126-132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6868號10黃于瑄於111年12月8日15時24分前之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玟心」、「婷(副總)」聯繫佯稱:操作外匯投資網站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黃于瑄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6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111年12月20日17時41分許,轉匯37萬4,0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被害人黃于瑄提出之街口支付交易明細、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交易平台、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5張、被告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及警示帳戶IP查詢報表(宜蘭地檢112偵6868卷第26、28-35頁背面、38頁背面-39、126-132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6868號111年12月20日16時19分許,匯款7萬4,000元111年12月20日16時20分許,匯款4萬元111年12月20日16時21分許,匯款1萬元11李宗穎於111年12月13日16時8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ALICE」、「駿凱」、「COINDATAFLOW臺灣總客服」聯繫佯稱:操作投資平台「COINDATAFLOW」,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李宗穎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1日12時55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12月21日13時3分許,轉匯10萬元至中信A帳戶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5月17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6368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李宗穎提出之交易明細及交易平台畫面擷取照片4張(宜蘭地檢112偵6963卷第10-16、18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6963號111年12月21日12時56分許,匯款5萬元12黃彥綸於111年12月13日16時5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IVY收益小教室」、「子瑄」、「muchcoin客服中心」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黃彥綸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6時54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12月20日17時41分許,轉匯37萬4,0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112年2月7日羅東字第1120000332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被害人黃彥綸提出之交易平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7張(宜蘭地檢112偵8900卷第13-24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8900號13彭宥承於111年12月上旬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及Instagram社群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使彭宥承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7時43分許,匯款11萬元①111年12月20日19時39分許,轉匯14萬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②111年12月21日0時01分許,轉匯20萬元至中信B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3月17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3384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告訴人彭宥承提出之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3張(宜蘭地檢112偵9840卷第7-10頁背面、62-74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度偵字第9840號14陳姳霈於111年12月20日14時21分前之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網路亞馬遜網站精品獲利可期,需先升級或繳納稅金始能領回先前投資款云云,致使陳姳霈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20日14時22分許,匯款100萬元①111年12月20日14時33分許,轉匯107萬20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②111年12月20日15時16分許,轉匯18萬8600元至中信A帳戶(含其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梓官區漁會匯款申請書2紙、支票存摺存款對帳單1紙、活期性存款取款憑條1紙、另案被告陳姳霈持用手機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11張、李澄方提出與另案被告陳姳霈間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0張、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1月16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0652號函所附被告申辦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岡山警卷第51-52、64、75、83-105頁、橋頭地檢112偵9273卷一第414-423頁)。楊筱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年度偵字第1368號111年12月21日12時24分許,匯款200萬元111年12月21日12時25分許,轉匯200萬元至中信B帳戶
附表二附加之緩刑條件楊筱晴應給付柒萬元予許紘瑋。給付方式:㈠於112年12月12日當庭給付現金肆仟元予許紘瑋收訖。㈡餘款陸萬陸仟元自113年1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參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楊筱晴應給付捌萬元予熊逸。給付方式:㈠於112年12月31日前給付壹萬元。㈡餘款柒萬元自113年1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貳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楊筱晴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給付捌仟元予葛瑜宏。楊筱晴應給付陸萬元予林聖豪。給付方式:自112年11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貳仟伍佰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楊筱晴應給付拾伍萬元予林希芸(原名:林岱媫)。給付方式:㈠於112年12月31日前給付貳萬元。㈡餘款拾參萬元自113年1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參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楊筱晴應給付參萬元予周其家。給付方式:㈠於113年1月31日前給付壹萬元。㈡餘款貳萬元自113年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肆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楊筱晴應給付玖萬元予黃于瑄。給付方式:自112年11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參仟陸佰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