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強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444號、第50465號、55707號、第56413號、第57612號、第61222號、第7088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志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強所犯各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第4字後業據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言詞表明應補充「(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本院卷第274頁至第275頁),起訴書附表三關於C帳戶部分據檢察官以113年度蒞字第3200號補充理由書補充民國112年5月15日21時31分起至同日時35分許提領事實(本院卷第231頁至第232頁),附表一編號13金融帳戶欄「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2匯款金額欄「30,138」、編號5匯款金額欄「4,000」、編號22匯款金額欄「50,000」與「50,000」、編號25匯款時間欄「19時15分」、編號30匯款金額欄「30,000」、編號35匯款金額欄「49,985」、附表三編號29提領時間欄「10分32秒」各應更正「000-00000000000」、「30,123」、「3,985」、「49,985」與「49,986」、「19時14分」、「29,985」、「49,986」、「10分36秒」,附表三編號37與38提領地點欄、編號74提領地點欄各應補充「新竹縣○○市○○○○路0段00號(全聯-竹北嘉豐店)」、「新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三峽分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自動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幀(本院卷第233頁至第245頁),及應補充說明「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仍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被告在審判中自白其洗錢罪行,核符前揭減輕其刑之規定,既為想像競合犯輕罪減輕其刑之部分,爰量處其宣告刑時,將此減輕其刑之事由納入量刑有利因素,合併加以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52號判決要旨參照)」者外,餘均同於起訴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入境旋為詐騙集團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俾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非但造成告訴人 黃暐婷 等被害人難以回復之財產損害,甚且助長詐騙歪風,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感瓦解,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應予嚴懲,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參與程度、犯罪所得,於警詢時至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所犯之洗錢罪核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並與被害人進行調解,不無彌損負責之誠,教育程度「國中畢業」,行為時尚無前科,職業「餐廳外場」月入約新臺幣(下同)8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與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50444號偵卷第16頁、本院卷第282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49頁至第256頁),依此顯現其智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要旨參照)。準此,本案各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所涉另案尚未判決確定,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依前開說明,認宜待數罪均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為適法處理,爰不定本案各罪之應執行刑。
五、未扣案之本案犯罪所得,據被告於警詢時與偵查中自承其薪水每2天5000元,會依照指示從提款裡面自行抽取等語詳確(50444號偵卷第18頁背面、第119頁),故依被告於112年4月29日、同年5月4日、5日、7日、8日、9日、14日、15日、16日、18日提領贓款,估算所分得酬共約2萬5000元(2500元×10天=2萬5000元),除7日、8日、15日、16日部分所得業據另案判決宣告沒收,此經參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本案即毋庸重複宣告沒收者外,餘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心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七、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0444號112年度偵字第50465號112年度偵字第55707號112年度偵字第56413號112年度偵字第57612號112年度偵字第61222號112年度偵字第70882號被告李志強(香港地區人士)
男34歲(民國78【西元1989】年0月0日生)住○○市○○區○○街0號6樓護照號碼::HJ0000000號(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志強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加入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渠等分工模式為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他人施以詐術後,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金融帳戶,李志強則擔任俗稱「車手」之角色,負責將他人所匯入金融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來,並上繳於詐騙集團成員。謀議既定,李志強即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李志強依指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金融帳戶提款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金融帳戶內,旋由李志強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各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置放在詐欺集團指定之地點以上繳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而將詐欺贓款置於詐欺集團實質控制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李志強則每2天自提領金額抽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報酬。嗣附表二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板橋、三峽、三重、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 侯雅婷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附表一之E帳戶資料遭詐欺集團詐騙寄出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黃暐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 邱奕瑋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之犯罪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 郭泓志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之犯罪事實。6證人即告訴人 鄭琇方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4之犯罪事實。7證人即告訴人 高千惠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5之犯罪事實。8證人即告訴人 謝芳晴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6之犯罪事實。9證人即告訴人 劉合斐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7之犯罪事實。10證人即告訴人 陳靜玉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8之犯罪事實。11證人即告訴人 阮氏恆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9之犯罪事實。12證人即告訴人 楊筑鈞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0之犯罪事實。13證人即告訴人 羅安庭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1之犯罪事實。14證人即告訴人 鄭辰宇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2之犯罪事實。15證人即告訴人 夏秋雲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3之犯罪事實。16證人即被害人 陳宣妤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4之犯罪事實。17證人即告訴人 楊薏霞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5之犯罪事實。18證人即告訴人 詹珀雲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6之犯罪事實。19證人即告訴人 楊雅芳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7之犯罪事實。20證人即告訴人 沈佳萱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8之犯罪事實。21證人即告訴人 池淑雲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9之犯罪事實。22證人即告訴人 駱芊妤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0之犯罪事實。23證人即告訴人 林以晏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1之犯罪事實。24證人即告訴人 蔡梅苓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2之犯罪事實。25證人即被害人 董柏宏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3之犯罪事實。26證人即告訴人 林家瑜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4之犯罪事實。27證人即告訴人 凌紅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5之犯罪事實。28證人即告訴人 吳思慧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6之犯罪事實。29證人即告訴人 張嘉惠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7之犯罪事實。30證人即告訴人 鄭偉成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8之犯罪事實。31證人即告訴人 游哲彥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9之犯罪事實。32證人即被害人 蔡明宸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0之犯罪事實。33證人即告訴人 武氏惠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1之犯罪事實。34證人即被害人 謝玉香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2之犯罪事實。35證人即告訴人 許譯心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3之犯罪事實。36證人即告訴人 甘翠玲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4之犯罪事實。37證人即告訴人 莊筑蓁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5之犯罪事實。38證人即告訴人 鄭惠茹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6之犯罪事實。39證人即告訴人 蔡東昇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7之犯罪事實。40證人即告訴人 黃美婷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8之犯罪事實。41證人即告訴人 林洺鋒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9之犯罪事實。42附表一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領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之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暨轉帳證據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請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提領款項之行為,造成如附表二編號1至39所示之人損害,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因上揭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檢察官鄭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桂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所持有各金融帳戶一覽表編號金融帳戶簡稱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A帳戶2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B帳戶3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C帳戶4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D帳戶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E帳戶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F帳戶7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G帳戶8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H帳戶9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I帳戶1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J帳戶1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K帳戶12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L帳戶13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M帳戶14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N帳戶15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O帳戶16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P帳戶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一覽表(幣別: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日期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至附表一之帳戶1黃暐婷(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16日16時39分49,985元A帳戶112年05月16日16時51分49,985元2邱奕瑋(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網購解除高級會員112年05月16日17時02分30,138元3郭泓志(有提告)112年05月15日假交易112年05月16日17時00分15,000元4鄭琇方(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16日21時53分47,113元B帳戶5高千惠(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 個資遭駭 112年05月16日22時24分4,000元6謝芳晴(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16日16時41分35,900元C帳戶112年05月16日16時44分19,867元112年05月16日16時52分3,985元7劉合斐(有提告)112年05月15日假解除錯誤訂單112年05月15日20時59分49,998元112年05月15日21時1分49,997元8陳靜玉(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16日16時52分19,015元112年05月16日16時55分15,085元112年05月16日16時58分9,985元9阮氏恆(有提告)112年05月15日假驗證網購帳號112年05月16日17時06分12,022元10楊筑鈞(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網購獲取回饋金112年05月16日17時32分4,123元11羅安庭(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網購資料外洩112年05月16日16時47分49,987元D帳戶12鄭辰宇(有提告)112年05月16日假網購資料外洩112年05月16日16時59分99,989元13夏秋雲(有提告)112年05月18日假解除錯誤訂單112年05月18日20時02分29,985元E帳戶14陳宣妤(未提告)112年05月18日假解除錯誤設定112年05月18日20時13分49,985元112年05月18日20時15分14,123元15楊薏霞(有提告)112年05月18日假網站遭駭,暫存被害人存款112年05月18日20時30分26,123元16詹珀雲(有提告)112年05月7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8日15時49分49,987元F帳戶112年05月08日15時50分42,987元17楊雅芳(有提告)112年05月8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8日16時11分29,983元18沈佳萱(有提告)112年05月8日假解除網購帳戶資金異常112年05月08日16時22分34,087元G帳戶112年05月08日16時26分49,989元112年05月08日16時28分11,205元19池淑雲(有提告)112年05月8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8日16時40分14,910元20駱芊妤(有提告)112年05月7日假解除誤設代理商112年05月08日16時56分22,985元21林以晏(有提告)112年05月14日假電腦遭駭,解除訂單重複扣款112年05月14日22時00分18,379元H帳戶22蔡梅苓(有提告)112年05月14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14日21時40分50,000元112年05月14日21時43分50,001元112年05月14日22時35分24,987元23董柏宏(未提告)112年05月5日假網購解除高級會員112年05月05日18時58分41,123元I帳戶24林家瑜(有提告)112年05月5日假解除分期付款112年05月05日19時07分21,512元112年05月05日19時21分4,512元25凌紅(有提告)112年05月05日假取消網購交易112年05月05日19時15分23,985元26吳思慧(有提告)112年05月05日假交易112年05月05日19時59分15,000元27張嘉惠(有提告)112年05月05日假開通線上帳戶112年05月05日21時32分49,985元J帳戶28鄭偉成(有提告)112年05月09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9日20時26分39,985元K帳戶29游哲彥(有提告)112年05月09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9日20時32分49,985元112年05月09日20時38分49,985元30蔡明宸(未提告)112年04月29日假解除錯誤設定112年04月29日20時46分29,988元L帳戶112年04月29日20時48分29,988元112年04月29日21時7分29,985元112年04月29日21時28分29,988元N帳戶112年04月29日21時40分30,000元31武氏惠(有提告)112年04月29日假解除重複付款112年04月29日20時54分29,988元112年04月29日21時32分29,970元32謝玉香(未提告)112年04月29日假解除錯誤訂單112年04月29日21時39分29,986元33許譯心(有提告)112年04月29日假交易112年04月29日21時52分11,600元L帳戶34甘翠玲(有提告)112年04月29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4日22時15分99,970元M帳戶35莊筑蓁(有提告)112年05月04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4日22時42分99,985元O帳戶112年05月04日22時51分49,985元36鄭惠茹(有提告)112年05月04日假交易112年05月05日0時27分20,000元37蔡東昇(有提告)112年05月07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7日15時26分45,987元P帳戶38黃美婷(有提告)112年05月06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7日15時51分29,985元39林洺鋒(有提告)112年05月07日假網購認證程序112年05月07日15時52分13,985元附表三:被告提領帳戶一覽表(幣別:新臺幣)編號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1A帳戶112年05月16日16時42分45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采鋺門市)2112年05月16日16時43分26秒20,000元3112年05月16日16時44分07秒10,000元4112年05月16日16時57分47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5112年05月16日16時58分25秒20,000元6112年05月16日16時59分04秒10,000元7112年05月16日17時17分02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東林口分行)8112年05月16日17時17分57秒20,000元9112年05月16日17時18分54秒5,000元10B帳戶112年05月16日21時54分15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采鋺門市)11112年05月16日21時55分00秒20,000元12112年05月16日21時55分44秒20,000元13112年05月16日21時56分28秒20,000元14112年05月16日21時57分18秒12,000元15112年05月16日22時30分29秒4,000元16C帳戶112年05月16日16時45分57秒20,000元17112年05月16日16時46分40秒20,000元18112年05月16日16時47分26秒15,000元19112年05月16日16時56分02秒19,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20112年05月16日16時56分52秒19,000元21112年05月16日17時14分02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東林口分行)22112年05月16日17時16分00秒2,000元23112年05月16日17時35分40秒4,000元24D帳戶112年05月16日16時51分14秒20,000元25112年05月16日16時52分08秒20,000元26112年05月16日16時53分07秒9,000元27112年05月16日17時09分18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28112年05月16日17時10分02秒20,000元29112年05月16日17時10分32秒20,000元30112年05月16日17時11分10秒20,000元31112年05月16日17時11分51秒20,000元32E帳戶112年05月18日20時20分55秒20,000元新竹縣○○市○○○○路○段00號1樓(全家超商-竹北時尚店)33112年05月18日20時22分04秒20,000元34112年05月18日20時22分59秒20,000元35112年05月18日20時23分49秒20,000元36112年05月18日20時24分36秒14,000元37112年05月18日20時33分36秒20,000元38112年05月18日20時34分35秒6,000元39F帳戶112年05月08日15時52分13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鶯歌門市)40112年05月08日15時53分08秒20,000元41112年05月08日15時54分01秒20,000元42112年05月08日15時54分43秒20,000元43112年05月08日15時55分46秒12,000元44112年05月08日16時13分46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鶯歌國慶店)45112年05月08日16時14分32秒10,000元46112年05月08日16時19分40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鶯歌郵局)47112年05月08日16時20分33秒4,000元48G帳戶112年05月08日16時25分36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鶯歌門市)49112年05月08日16時26分28秒14,000元50112年05月08日16時28分30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鶯歌國慶店)51112年05月08日16時29分17秒20,000元52112年05月08日16時29分57秒20,000元53112年05月08日16時30分38秒1,000元54112年05月08日16時44分47秒15,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鶯歌門市)55112年05月08日16時56分26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鶯歌國慶店)56112年05月08日16時57分10秒15,000元57112年05月08日17時03分05秒5,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鶯歌門市)58H帳戶112年05月14日21時42分51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三峽分行)59112年05月14日21時43分26秒20,000元60112年05月14日21時44分00秒10,000元61112年05月14日21時44分35秒20,000元62112年05月14日21時45分11秒20,000元63112年05月14日21時45分45秒10,000元64112年05月14日22時12分47秒18,000元65112年05月14日22時43分14秒20,000元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龍恩門市)66112年05月14日22時43分47秒5,000元67I帳戶112年05月05日19時08分56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三峽復興店)68112年05月05日19時09分46秒20,000元69112年05月05日19時10分35秒20,000元70112年05月05日19時11分30秒19,000元71112年05月05日19時13分25秒20,000元72112年05月05日19時17分28秒20,000元73112年05月05日19時18分22秒4,000元74112年05月05日19時26分36秒5,000元75112年05月05日20時06分30秒15,000元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民昇門市)76112年05月05日20時33分47秒7,000元新北市○○區○○街00號(中華郵政-三峽郵局)77J帳戶112年05月05日21時35分41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三峽分行)78112年05月05日21時36分45秒20,000元79112年05月05日21時37分21秒20,000元80112年05月05日21時37分52秒20,000元81112年05月05日21時38分26秒20,000元82112年05月05日21時41分01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三峽復興店)83112年05月05日21時41分54秒19,000元84112年05月05日22時12分06秒11,000元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民昇門市)85K帳戶112年05月09日20時33分05秒40,000元新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三重正義郵局)86112年05月09日20時34分42秒49,000元87112年05月09日20時42分22秒50,000元88112年05月09日21時38分47秒11,000元89L帳戶112年04月29日20時59分32秒20,000元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太順門市)90112年04月29日21時0分25秒20,000元91112年04月29日21時1分19秒20,000元92112年04月29日21時28分4秒20,000元93112年04月29日21時29分54秒5,000元94112年04月29日21時30分52秒2,000元95112年04月29日21時31分36秒2,000元96112年04月29日21時56分55秒10,000元97112年04月29日21時57分47秒1,000元98N帳戶112年04月29日21時11分53秒20,000元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太元門市)99112年04月29日21時17分55秒5,000元100112年04月29日21時19分0秒2,000元101112年04月29日21時20分3秒2,000元102112年04月29日21時40分56秒20,000元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太順門市)103112年04月29日21時41分58秒20,000元104112年04月29日21時42分45秒20,000元105112年04月29日21時43分30秒20,000元106112年04月29日21時44分19秒20,000元107112年04月29日21時45分6秒20,000元108M帳戶112年05月04日22時21分2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樹林分行)109112年05月04日22時22分12秒20,000元110112年05月04日22時23分19秒20,000元111112年05月04日22時24分21秒20,000元112112年05月04日22時25分24秒20,000元113O帳戶112年05月04日22時51分33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樹林分行)114112年05月04日22時52分10秒20,000元115112年05月04日22時52分44秒20,000元116112年05月04日22時53分16秒20,000元117112年05月04日22時54分9秒20,000元118112年05月04日22時54分40秒20,000元119112年05月04日22時55分40秒7,000元120112年05月04日23時7分36秒20,000元121112年05月04日23時38分26秒3,00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樹林分行)122112年05月05日0時7分40秒10,00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123112年05月05日0時8分45秒6,000元124112年05月05日0時30分45秒20,00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樹林分行)125P帳戶112年05月07日15時29分20,000元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太元門市)126112年05月07日15時30分20,000元127112年05月07日15時31分20,000元128112年05月07日15時32分16,000元129112年05月07日15時53分20,000元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太順門市)130112年05月07日15時54分20,000元131112年05月07日15時55分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