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務人 楊秝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3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3,617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