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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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0號
113年度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筱晴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葉泳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42、4871、5521、5958、6010、6634、6868、696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蒞字第3320號、112年度補證字第6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