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以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