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40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票據未載受款人,聲請人又非票據之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王宣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