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庚○○禁治產人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丙○○、乙○○、丁○○、甲○○、己○○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戊○○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第11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戊○○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2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禁治產人之夫即聲請人之父 蔡慶亮 於94年12月10日死亡後,禁治產人繼承取得土地及房屋之不動產,因該房屋於921大地震時倒塌而欲重建或處分,惟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皆已死亡,無法召開親屬會議而允許為不動產之處分,爰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聲請指定戊○○兄弟姊妹之子女丙○○、乙○○、丁○○、甲○○、己○○為親屬會議成員,俾得組成親屬會議,為禁治產人之利益處分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影本、同意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則禁治產人戊○○無法定之親屬會議成員,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而允許為不動產之處分,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本院審酌親屬會議之會員應與禁治產人戊○○關係較為親近,而丙○○、乙○○、丁○○為其二弟之女,甲○○為其大妹之子、己○○為其大弟之子,均為戊○○之最近親屬,就戊○○之不動產處分事宜,衡情應能以戊○○之最佳利益,為允許與否之妥適決定,堪認皆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且其等均同意擔任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亦有聲請人所提同意書附卷足佐,爰准聲請人所請,指定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戊○○之親屬會議會員,俾可召開親屬會議,以應實際需要。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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