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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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瑞燕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
許民憲律師 林君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瑞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邱巧寧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