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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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抗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2119號
98年度交抗字第2124號98年度交抗字第2125號98年度交抗字第2126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762號、第1763號、第1764號、第17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線條係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而紅實線為線條之一種,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訂有明文;又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之違規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同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著有明文。而此逕行舉發,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二、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停放於臺北縣蘆洲市○○○路○段之禁止臨時停車處,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警員拍照取證後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
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皆有記載年、月、日,但舉發照片上並無顯示年、月,而只有日期之標示,兩者不相符合,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停放於臺北縣蘆洲市○○○路○段處。而該地點路側設有紅實線,禁止車輛臨時停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警員遂以受處分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拍照採證後逕行舉發等情,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頁至第11頁)。
㈡至受處分人雖辯稱該等採證照片無完整違規日期之標示云云
。然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98年6月23日北縣警蘆交裁字第0980021549號函之說明:本案採證照片,明確完整顯示違規時間(如員警原始存檔照片所示),惟委外公司作業疏失,以致採證照片未能顯示年、月、日,僅顯示日、期、分等語,並有該函所附之員警原始存檔照片8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頁至第23頁)。再核諸所附之存檔照片,實係明確完整顯示違規時間(含年、月、日、時、分),並與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記載相符。至原舉發通知單所檢附之照片,雖因作業疏漏,僅顯示拍照之日、時、分,漏未顯示年、月,然此行政疏失尚不至對受處分人違規事實之認定造成影響。受處分人前揭所辯,顯無可採。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受處分人確有於上揭時地違規停放上
開車輛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原審法院認原裁罰並無不合,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受處分人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否認違規行為,核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附表:
┌─┬─────┬────────┬─────────┐│編│原審法院案│裁決書案號│違規時間││號│號├────────┼─────────┤│││舉發通知單案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一│98年度交聲│北監裁申字第裁22│98年3月5日12時46│││字第1762號│-CX0000000號│分│││││││││││││├────────┼─────────┤│││北縣警交大字第CX│900元││││0000000號│││││││├─┼─────┼────────┼─────────┤│二│98年度交聲│北監裁申字第裁22│98年3月6日17時26分│││字第1763號│-CX0000000號│││││││││├────────┼─────────┤│││北縣警交大字第CX│900元││││0000000號│││││││├─┼─────┼────────┼─────────┤│三│98年度交聲│北監裁申字第裁22│98年3月12日22時17│││字第1764號│-CX0000000號│分││││││││├────────┼─────────┤│││北縣警交大字第CX│900元││││0000000號│││││││├─┼─────┼────────┼─────────┤│四│98年度交聲│北監裁申字第裁22│98年3月17日10時53│││字第1765號│-CX0000000號│分││││││││├────────┼─────────┤│││北縣警交大字第CX│900元││││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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