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3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3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壹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96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及
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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