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3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
         張唯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9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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