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請針對被告所提答辯狀具狀
陳述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