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非凡通運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
時五分,在本院第壹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該期日前
補繳追加起訴部分裁判費新台幣肆佰肆拾元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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