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本件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應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麗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