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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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靖苹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靖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靖苹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官靖苹因犯竊盜等19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19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民國106年6月26日執行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75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更定累犯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附表編號8至編號12、編號13至編號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3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1年5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11月、1年9月、1年5月及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有期徒刑3月、3月加計後之總和,即
4年5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此外,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將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此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
1至7、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雖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再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9日│105年6月7日│104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36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2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3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364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440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7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1日│105年10月28日│105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投簡字第364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440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750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8日│105年12月6日│106年1月14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754號│105年度執助字第816號│106年度執助字第111號│││││。│││││②編號3至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原判處有期│有期徒刑5月(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因累犯更定其│徒刑3月,嗣因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刑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0日│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3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97、15│105年度毒偵字第1197、15│││││57、1599號│57、159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750號│105年度易字第945號│105年度易字第9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750號│105年度易字第945號│105年度易字第945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14日│106年2月18日│106年2月1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111號│106年度執更字第487號│106年度執更字第487號│││。│。│。│││②編號3至4之刑,經原判│②原判決經本院以106年度│②原判決經本院以106年度│││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聲字第310號裁定更定其│聲字第310號裁定更定其│││確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刑為有期徒刑5月。││││③編號5至7之刑,經本院│③編號5至7之刑,經本院││││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1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日│104年10月25日│105年6月2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197、15│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57、1599號│、4014、5315號、106年度│、4014、531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8號│偵緝字第2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45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45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8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487號│106年度執字第1684號。│106年度執字第1684號。│││。│②編號8至12之刑,經原判│②編號8至12之刑,經原判│││②原判決經本院以106年度│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聲字第310號裁定更定其│9月確定。│9月確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③編號5至7之刑,經本院│││││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底某日│105年6月21日至7月間某│105年6月21日至7月間某││││日│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4014、5315號、106年度│、4014、5315號、106年度│、4014、531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8號│偵緝字第28號│偵緝字第2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84號。│106年度執字第1684號。│106年度執字第1684號。│││②編號8至12之刑,經原判│②編號8至12之刑,經原判│②編號8至12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9月確定。│9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初某日│104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104年12月底某日晚間某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4014、5315號、106年度│、4014、5315號、106年度│、4014、531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8號│偵緝字第28號│偵緝字第2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②編號13至19之刑,經原判│②編號13至19之刑,經原判│②編號13至19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5月確定。│5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底某日│105年8月15日│105年6月2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4014、5315號、106年度│、4014、5315號、106年度│、4014、531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8號│偵緝字第28號│偵緝字第2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②編號13至19之刑,經原判│②編號13至19之刑,經原判│②編號13至19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5月確定。│5月確定。│└─────────┴────────────┴────────────┴────────────┘┌─────────┬────────────┬────────────┬────────────┐│編號│19│(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852、3967││││││、4014、531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85號。│││││②編號13至19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