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2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盧碩茂 之遺產管理人 施秉慧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25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
結果彙總表、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附表、土地登記第二
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存放款利率查詢等影本各1
份為證,且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有理由,爰依被告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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