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91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21日上午9時56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陳郁辰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