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18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56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另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亦經本院於
99年3月5日以98年度訴字第160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8萬元、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其上訴雖已敘明上訴理由,惟未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認事用法違背法令之處,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以99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於99年7月22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461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2至4部分犯罪之最後審理事實且諭知罪刑之法院均為本院,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則本件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本件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甄庭附表:受刑人吳瑞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毒品│有期徒│98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8年11月│同左│98年12月│高雄地檢││1│危害│刑3月│28日中午│98年度毒│年度審簡字│18日││7日│99年度執│││防制│。│某時許│偵字第│第5670號││││字第796│││條例│││5633號│││││號。│├─┼──┼───┼────┼────┼─────┼────┼─────┼────┼────┤││槍砲│有期徒│98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9年3月│最高法院│99年7月│高雄地檢││2│彈藥│刑5年│25日或26│98年度偵│年度訴字第│5日││22日│99年度執│││刀械│2月,│日│字第2197│1608號││││字第1060│││管制│併科罰││1號│││││8號。│││條例│金新臺│││││││編號2至││││幣8萬│││││││4曾定應││││元。│││││││執行有期│├─┼──┼───┼────┼────┼─────┼────┼─────┼────┤徒刑12年│││毒品│有期徒│98年6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9年3月│最高法院│99年7月│。││3│危害│刑7年│30日21時│98年度偵│年度訴字第│5日││22日││││防制│2月。│29分許│字第2197│1608號│││││││條例│││1號│││││││││││││││││├─┼──┼───┼────┼────┼─────┼────┼─────┼────┤│││毒品│有期徒│98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9年3月│最高法院│99年7月│││4│危害│刑7年│28日18時│98年度偵│年度訴字第│5日││22日││││防制│2月。│許│字第2197│1608號│││││││條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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