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808號
上 訴 人 東風生命科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龍
被上訴 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1月15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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