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曹美玉
訴訟代理人 丁家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5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