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曹美玉
訴訟代理人  丁家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雄觀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5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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