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7號聲請人 程宏勳 代理人 柯一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夏平高間 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暨其生效證明之正本,以及上開正本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