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原告 黃瓊儀 被告 陳乙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原告於本院審理時 陳稱渠 等婚後除短暫居住新北市林口地區3至4個月外,嗣後均居住於新竹地區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本件兩造婚後之夫妻住所係新北市林口區或新竹地區無誤。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最後共同住居所之管轄法院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