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111號債權人 張美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元龍 、 謝鳴鳳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係一般保証?或連帶保証?併更正聲明。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