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32號聲請人 陳瑋正 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相對人 張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非訟事件,雖依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但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04年度家補字第76號),因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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