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7號原告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 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 被告 莊哲愷 即 莊培垣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傳興 被告 陳昇煌
莊麗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