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850號原告 劉碧皙 被告 簡新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50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民國105年12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空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簡新春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0時13分許辯論終結,原告劉碧皙則遲至同日上午11時21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及收文章戳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