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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