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之謄本十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二百零三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八十七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四百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本件程序費用│四百零四元│││(送達郵費、公示送達登報費)│││├─────────────┼────────────┼──────────┤│合計│二萬五千三百三十九元││└─────────────┴────────────┴──────────┘